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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浏览次数:984901693
    核心提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当然,缺少上述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
     
    关键词: 国际商法 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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