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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隆”商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6  浏览次数:1788060121
    核心提示:每年全国商标注册40多万件,登记注册的企业更是无数,商标、字号本身只有两三个字,而可用的中国汉字只有那么多,要避免偕音或形同等情况是很难的。况且,一些企业确实存有自创品牌意识不强、打擦边球、沾名牌效益的心理。

    日前,南昌市一家名为“新一代永和豆浆”的店铺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对“永和豆浆”侵权,被处以3万元罚款,并被责令改名。

    目前在我国,类似的商铺名“克隆”现象在各地街头巷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南昌,就有“老字号金冠”蛋糕店、“新金冠”蛋糕店、“马得利金冠”蛋糕店、“金冠马得利”蛋糕店、“马得利”蛋糕店、“玛得利”蛋糕店、“新金冠艺术”蛋糕店。而“克隆”“永和豆浆”的更多:江、浙、沪一带有大永和、新永和、喜年来永和新一代、杭州永和豆浆;北京、天津有大成永和、永成永和、永和世界、永和天下、永和传奇、四海永和等众多冠以“永和”字样的豆浆店。这些店多数冠以“永和豆浆”的招牌,各店的装潢近似,经营模式、产品种类、服务方式与正牌的“永和豆浆”店大同小异,都为顾客提供豆浆、油条、大饼等中式餐点。

    “克隆”商铺名用意何在?据“新一代永和豆浆”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己的豆浆快餐店在开业时想借“永和”的名气,但又担心侵权,于是在“永和豆浆”前面加了“新一代”。

    南昌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周国群认为,“克隆”店铺名现象是企业商标注册意识不强造成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国际分类标准,一个商标(驰名商标除外)必须在45个类别全部注册才能享受“全类保护”,否则,两家不同的企业可以分别在不同的类别注册同一个名称的商标,同时享受商标专用权。只有当一个商标成为知名商标并在实践过程中因别家企业使用与其相似商标、字号并易引起混淆时,有关注册部门才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管。很多时候,店铺名相似甚至相同都很难确认是否侵权。

    江西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有关人士介绍,确定一个企业市场准入的是营业执照,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时,有关注册部门只会将其放在同一个行政区划中核准是否有相同相近或相似的名称,如果不在同一区划内,只要字号不与中国驰名商标相同,也会被予以登记。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核准企业名称时,只要求排除同行业中字号相同的情况。

    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王飞认为,造成这种现象也有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因。由于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进入了电子库,工商部门在为企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虽然会尽量避免字号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然而由于电子库没有建立,程序上通常会有一个公示期。但很多情况下,商标注册企业并没有注意到公示内容,从而造成字号与商标相同相似的情况。所以,我国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程序应进一步完善。

    专家们还认为,每年全国商标注册40多万件,登记注册的企业更是无数,商标、字号本身只有两三个字,而可用的中国汉字只有那么多,要避免偕音或形同等情况是很难的。况且,一些企业确实存有自创品牌意识不强、打擦边球、沾名牌效益的心理。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在南昌市区,利用字号、简称仿冒商标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个体经营者仅需通过一定的渠道,便可轻易获得“金冠”、“马得利”或近似字号的营业执照。这些由工商部门核准的“招牌”,成了假冒者任意销售“金冠”、“马得利”产品的护身符。除了一些经营者为个人利益大打“擦边球”侵权牟利外,有关部门在核准与办理企业证照时把关不严,也是造成如今这种混乱局面的原因。

    在对身边“克隆”商铺名的采访中,针对市场上商标侵权的种种现象,不少专家向记者归纳了五种构成侵权的现象或原因,希望消费者在生活中有所辨别。

    一、在别家企业的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同时在使用时突出共性商标从而构成侵权。以意大利华伦天奴的商标为例,其就被许多厂家在使用时加前缀或后缀,如“华伦天奴·帕尔蒂”。按有关规定,如果衣服上以同一字体打上“华伦天奴·帕尔蒂”全称并不构成侵权,但工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经常发现,“华伦天奴·帕尔蒂”在使用时,把“华伦天奴”以一种大字体突出使用,而其后缀“帕尔蒂”则以小字体弱化使用,所以,冠以“华伦天奴·帕尔蒂”为名的服装在销售过程中,常令消费者误以为“华伦天奴·帕尔蒂”就是“华伦天奴”。这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用企业字号、名称实施侵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可以使用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比如,“金冠”商标,在南昌有多家企业的企业名称以金冠为字号,从法律来讲,南昌市东湖金冠有限公司和南昌市青云谱金冠有限公司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但如果这两家企业在商品或店铺名上打标识时,却突出其共性——只命名为“金冠”,突出使用与别人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这就构成侵权了。专家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名称是指完整的企业名称,而企业名称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享有专用权。

    三、利用商标中的图形做文章,做一些类似的图形使消费者误认,从而达到傍名牌效益的目的,这也构成侵权。如现在市面上出现的“康师傅”的仿制图标,并冠以“康师付”的名字,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不少消费者还以为是一家。

    四、商标注册人引起的商标侵权。比如,目前不同商标的“金盾”服装有很多,但他们其实都是“金盾”某一方面的商标合法使用人。商标持有人将多个商标转让给多个厂商使用,而厂商之间经常误以为另一个“金盾”在侵权,所以经常出现打来打去最后却发现对方是合法使用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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