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中国服装加盟网fzjm.cn手机版 二维码
  • 中国服装加盟网

    广告服务

    免费发布

    首页 女装 男装 休闲 运动 童装 内衣 户外 皮具 孕妇装 配饰 箱包 亲子装 外贸 商务
    服装企业我要加盟品牌招商服装品牌服装商机服装资讯时尚观察服装展会服装市场服装商学院服装图库城市分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装贸易 » 国际商法 » 正文

    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2  浏览次数:1339471697
    核心提示:  合同解除问题  案情: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
      合同解除问题
     
      案情: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须于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于5月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于6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如果买方在7日内不作出同意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价猛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而买方则拒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在接到卖方的提价通知后一直未作出接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问题:
     
      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答案要点:
     
      对一项有效的合同加以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同意,因此相当于在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新的合同。由于买方对卖方的提价要求未作出积极的反应,沉默和不行为不表示接受,所以,就合同的修改,双方未形成合意。
     
      解析:
     
      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是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虽然卖方在向买方发出通知时表明,如果买方在特定期限内不作出同意提价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解除,但这既不是法定解除条件,又不是约定解除条件,所以,买方没有对提价要求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关键词: 国际商法 案例
     
    [ 服装贸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留言
    提交留言

     
    推荐图文
    推荐服装贸易
    点击排行
    最新服装资讯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Copyright©2003-2017中国服装加盟网www.fzjm.cn版权所有
    北京服装加盟天津服装加盟上海服装加盟重庆服装加盟河北服装加盟山西服装加盟辽宁服装加盟吉林服装加盟黑龙江服装加盟江苏服装加盟
    浙江服装加盟安徽服装加盟福建服装加盟江西服装加盟山东服装加盟河南服装加盟湖北服装加盟湖南服装加盟广东服装加盟海南服装加盟
    四川服装加盟贵州服装加盟云南服装加盟陕西服装加盟甘肃服装加盟青海服装加盟内蒙古服装加盟广西服装加盟西藏服装加盟
    宁夏服装加盟新疆服装加盟香港服装加盟澳门服装加盟台湾服装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