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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保安服装可自行设计 下班不能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0  浏览次数:904566830
    核心提示:2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记者从通告中获悉,深圳保安服装将一改全国统一制式、标准,变为可“自行设计”。此外,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2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记者从通告中获悉,深圳保安服装将一改全国统一制式、标准,变为可“自行设计”。此外,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据悉,早在几年前,深圳就曾针对保安服装发布专项规定,根据以往规定,各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公安部监制的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2000式保安服装、标志。各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广东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装、标志。

    此次,深圳公安局对原有规定进行重新发布,对部分内容作出重要修改,其中,保安服装可“自行设计”成为最大亮点。根据新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服装、标志,经深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制作,但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此外,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除保安服务组织所属保安员外,其他人不得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各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将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的,将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如发现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可拨打84465381、84465382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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